宝坻区教师网络行为规范
(试行)
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紧紧围绕中央、市委、区委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部署精神,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,推动全区教职员工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不断提高网络文明素养,形成向善向上、遵纪守法、安全文明的网络舆论导向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严禁发表、传播、查阅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法规实施的、煽动和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、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和中央、市委、市政府、区委、区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信息及言论。
二、严禁发表、传播、查阅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诋毁、诬蔑党、攻击国家领导人,或者歪曲历史事实的言论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三、严禁发表、传播、查阅诋毁、污蔑、攻击党的民族政策、宗教政策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和言论。
四、严禁发表、传播、查阅贬低、侮辱、丑化、曲解国家和民族英雄的信息及言论。
五、严禁发表、传播、查阅封建迷信、淫秽色情、奢靡享乐等低级庸俗,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信息、言论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六、严禁发布不实、不当言论或肆意渲染、散布、传播自然灾害、突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敏感问题、影响校园稳定的言论和照片、视频等视听资料。
七、严禁讨论、传播涉密或者敏感、不宜公开的事项、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、诽谤他人的信息资料。
八、严禁利用微信、微博、QQ等网络媒介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推销、传销、推广活动。
九、严禁利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变相权钱交易。
十、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侵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十一、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、游戏娱乐、网上购物、证券交易等活动。
本规范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的教职员工。
宝坻区教育局
2018年9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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